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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分類熱點問題
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 2017年版)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國務院關(guān)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草案)
三部門負責人就《國務院關(guān)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答記者問
一、一般納稅人課稅要素
1、什么是貨物
條例靠前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chǎn),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nèi)。
2、什么是加工
條例靠前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yè)務。
3、什么是修理修配
條例靠前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yè)務。
4、什么是銷售貨物?
條例靠前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zhuǎn)讓貨物的所有權(quán)。
5、什么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條例靠前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nèi)。
6、什么是有償?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
7、視同銷售行為是什么?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shè)有兩個以上機構(gòu)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gòu)移送其他機構(gòu)用于銷售,但相關(guān)機構(gòu)設(shè)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8、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9、什么是非增值稅應稅勞務?
本條靠前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yè)稅的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郵電通信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10、什么是從事貨物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本條靠前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nèi)。
11、特定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分開核算?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并根據(jù)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不繳納增值稅;
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guān)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chǎn)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2、兼營,如何核算?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yè)額;
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guān)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13、境內(nèi)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什么意思?
條例靠前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以下簡稱境內(nèi))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nèi);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fā)生在境內(nèi)
14、什么是單位和個人?
條例靠前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靠前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15、租賃或承包出去,誰是納稅人?
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jīng)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16、銷售折讓、退回對銷項、進項稅額影響
小規(guī)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fā)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fā)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17、銷售貨物退回或折讓,用什么?專用**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后,發(fā)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guī)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未按規(guī)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18、什么是價外費用?
條例第六條靠前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
19、什么不是價外費用?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轉(zhuǎn)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shè)立的***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shè)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20、混合銷售行為的銷售額是多少?
混合銷售行為依照本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的合計。
21、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如何計算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pide;(1+稅率)
22、匯率問題
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jié)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nèi)不得變更。
23、視同銷售行為如何確定銷售額?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chǎn)貨物的為實際生產(chǎn)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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