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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財稅[2006]24號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24-11-14 08:01:24 來源:互聯網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魯財稅[2006]24號 2006-08-11

各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通知》中的“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是指位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應稅范圍內、當前實際用于生產經營的集體土地。“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指以無償使用、有償使用等方式占用集體土地,并在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

  二、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自實際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三、各級財稅部門要準確理解政策精神,嚴格稅收征管,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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