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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地稅發(fā)[2004]71號 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稅預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廢止]

2024-11-14 20:07:25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稅預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廢止]

寧地稅發(fā)[2004]71號 2004-4-1

稅屋提示——
1.依據(jù)寧地稅規(guī)字[2011]1號 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本法規(guī)全文廢止。
2.依據(jù)寧地稅規(guī)字[2010]5號 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廢止和失效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本法規(guī)靠前條和第四條規(guī)定廢止。

各分局(局)、縣局:

現(xiàn)將《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稅預征工作的通知》(蘇地稅發(fā)[2004]58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條款廢止]預征率的確定

1、高級公寓、渡假村、花園別墅,預征率為3%;

2、寫字樓、營業(yè)用房,預征率為2%;

3、普通住宅,預征率為1%;

4、既開發(fā)建造普通住宅又開發(fā)建造其他類型的商品房的,應分別核算。

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根據(jù)項目類型分別適用預征率2%或3%.

5、其他類(指除以上列舉外的項目,如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預征率為1%.

二、渡假村、別墅、高級公寓的具體界定標準

對渡假村、別墅、高級公寓的具體界定標準可以根據(jù)現(xiàn)行房地產開發(fā)流程中持有的“兩證一文”來認定,即根據(jù)《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和《建設項目立項批文》上所注明的房屋用途性質或項目建設內容來判定屬性。標注不清楚或標注情況與實際不符的,根據(jù)項目的實際用途或實際建設內容進行判定。

三、普通標準住宅的審核確認

對符合不預征條件的納稅人,需按規(guī)定持建設項目計劃文件、普通標準住宅設計圖紙(包括:建筑面積、使用面積、住宅裝修標準、住宅設備標準)等有關證明材料到當?shù)刂鞴芏悇諜C關辦理普通標準住宅認定手續(xù),填寫《普通標準住宅審核確認表》(見附件),經稅務所提出意見、政策法規(guī)科初審后,由分管局長審批,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確認不預征。

四、[條款廢止]各單位要嚴格土地增值稅預征的管理,凡轉讓房地產取得收入(包括預售收入)的,應在次月10日內在申報繳納營業(yè)稅的同時主動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除以上補充內容外,其他管理要求仍按照《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地稅三發(fā)[1996]123號)及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附件:普通標準住宅審核確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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