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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部分廢止]
2024-11-04 02:28:00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部分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7號 2016-05-05
稅屋提示——1、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法規(guī)附件3、附件4廢止。
2、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本法規(guī)自2021年5月1日起附件3、附件4暫停執(zhí)行。
3、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本法規(guī)附件1《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自2018年2月1日起廢止。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fā)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yè)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新明確了增值稅相關政策,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調整,以滿足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征收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內容
(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本期抵扣進項稅額結構明細表》、附件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進行調整。在調整表式同時,公告對表的填寫說明也進行了修改。
(二)明確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政策規(guī)定,以取得的通行費**(不含財政票據(jù))上注明的收費金額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填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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