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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政發(fā)[1997]81號 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魯政發(fā)[1997]81號 1997-10-17
靠前章 總則
靠前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社會經(jīng)濟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根據(jù)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guān)規(guī)定,結(jié)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全省建立省、市(地)、縣(市、區(qū))三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三條 各級人民***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計劃、水行政及其他有關(guān)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設基金。
第二章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第四條 從收取的***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公路養(yǎng)路費(含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安和交通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yè)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第五條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設。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濟南、青島、淄博、棗莊、東營、煙臺、濰坊、濟寧、泰安、威海、日照、萊蕪、德州、臨沂、濱州、聊城、菏澤。有重點防洪任務的縣級城市,由市人民***、行署確定。
第六條 按各級各類企業(yè)的銷售收入、營業(yè)收入、業(yè)務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一)第二產(chǎn)業(yè)的各類生產(chǎn)性企業(yè)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的1‰征收;
(二)第三產(chǎn)業(yè)的各級各類流通、服務性企業(yè)按當年銷售額(或營業(yè)額)的1‰征收;金融、保險部門及各類投資公司按當年業(yè)務收入的2‰征收;
(三)私營企業(yè)和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業(yè)戶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的1‰征收。
第三章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方法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向各級各類企業(yè)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繳。
第八條 屬省及省以上收入范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納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屬市地級收入范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60%納入市地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40%繳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屬縣級收入范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50%納入縣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30%繳入市地級水利建設基金,20%繳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繳的水利建設基金,應按以上確定的比例分級次填寫繳款書繳入國庫。
第九條 負責水利建設基金代征的稅務部門,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水利建設基金專用收據(jù),并可按實際完成的征收金額提取2%作為管理費。
第四章 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安排的水利建設規(guī)劃和年度水利建設計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jīng)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計劃撥付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同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顚S?,年終結(jié)余可結(jié)轉(zhuǎn)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防洪、除澇、供水等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設,跨地區(qū)、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水文基礎設施建設,全省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系統(tǒng)建設及維護,大型和少數(shù)重點中型水庫水利工程防汛歲修、工程維護,省內(nèi)中央水利建設項目的資金配套和經(jīng)省人民***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市地和縣級水利建設基金,首先用于本地中央和省級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資金配套,其次用于本級重點水利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征集、使用的監(jiān)督和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應定期向同級計劃、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情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報表;各級審計部門應對水利建設基金的征繳、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各級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切實履行職能。有關(guān)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guān)資料,不得阻礙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quán)。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貪污、截留、擠占或挪用水利建設基金,違者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預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渡綎|省籌集水利基本建設專項資金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各市人民***、行署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計委、水利廳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水利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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