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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轉讓非住宅類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廢止]

2024-11-04 02:26:30 來源:互聯網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轉讓非住宅類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廢止]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 2016-11-30

  稅屋提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全文失效廢止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4日起,本法規(guī)全文廢止。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省個人轉讓非住宅類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53號)規(guī)定,現將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個人轉讓非住宅類的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的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為5%。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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