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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7】58號要解決的23個問題梳理及小編初理解

2024-11-14 08:39:59 來源:互聯網

如下是小編從問題的角度想到的問題,期待未來國家稅務總局在細化之時,考慮其中問題并給出明確的規(guī)則,利于有效、明確來導引納稅人的稅務合規(guī)處理,同時也利于體系化的發(fā)展營改增試點政策。

靠前大類:建筑服務簡易計稅

問題1:對于建筑服務甲供材選擇簡易計稅的應用突破

甲供材作為一項重要的稅負“只減不增”的營改增試點政策,自從財稅【2016】36號文件提出后,就扮演著重要的功能作用。以致出現了很多“利好”式的理解:

比如有的地方解釋:建設方的圖紙也是甲供的材料,多數的理解是只要使用了甲方的一點兒東西,都是可以按建筑服務的簡易計稅選擇項。

在價格一定的情形下,這對于一般納稅人供應方來講,是非常有利的,為什么呢?這比營改增前的稅負還降低了呢!但是供應方選擇甲供的前提條件是需要甲方的“供”,還有“同意”。

(1)由于抵扣17%更有利,甲方有自己采購大宗物料的預期,一樣的錢,當然通過自購會取得更多的抵扣利益,因為建筑企業(yè)是按11%稅率開具**時,低于17%,這是稅率差的“致命”誘惑的地方。

(2)合同同意:通常甲方有優(yōu)先的選擇權,畢竟建筑企業(yè)現在太多了,非常牛的企業(yè),畢竟是小數。人家就要11%,甚至有的甲方要17%(有貨物,或者要求將貨物拆出來開17%過來),混合銷售規(guī)定可左可右的空間造成了這樣一個問題。

(3)中間我們財稅部門支持過建筑服務,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提出: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只是這兒是針對自產貨物,并不是對于大多數的沒有自產貨物供應的建筑公司有用。

應該說58號是對于特定情形的一個明確規(guī)則,而不再給出彈性規(guī)則,或許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了規(guī)則的確定性要求。

此甲供與財稅〔2016〕36號中的銜接如何,要指導一個方向,特例、減少范圍還是如何?有人就會有不同的理解的。

問題2:老合同如何辦

對于已經選擇了一般計稅方法的總包方,是不是按58號要改變?yōu)楹喴子嫸悾【幷J為盡管納稅人36個月選擇就不能改變,但這是在政策規(guī)則之下的操作,現在政策變化了,36個月的適用期限不宜拿來否定新規(guī)定。對于本來就用的簡易的方法的,一直延續(xù)即可。

對于新發(fā)生的業(yè)務,小編認為還是強制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通常是有利的。但不排除有的納稅人業(yè)務毛利空間小,用一般說不定更劃算,盡管不買物料,但可能當期購置了不動產或固定資產呢?不過有延續(xù)留抵,真得不能面面俱到的完美。

適用情形的老合同的新收款,是不是按58號執(zhí)行,這個要明確,當前小編認為要適用,根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問題3:不執(zhí)行58號,仍然要使用一般計稅方法

對于符合情形的,小編認為仍是強制要求實施的。如果真讓選擇,58號就不要出這個規(guī)定了。

強制必須適用,這個要明確,不然易給人聯想!

問題4:如何理解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

小編理解,如果就是咬文嚼字的話,只有這四項的全部或部分才是規(guī)定的情形,是四個都要有嗎?小編認為0也是部分的理解,采購其中的一個或部分一個,也是規(guī)定的情形。

如果采購了多了一個,五個,比如還供應動力,是不是就不是58號規(guī)定的情形?這還真是一個事兒。一是理解,只要這幾個有或有其中部分,就滿足簡易適用;二是理解,只限于這幾種,再有別的甲供,則就按36號文件選擇執(zhí)行。小編認為58號規(guī)定的前提并不是限制,而是觸發(fā)條件,一經有,就是簡易,而不是說如果供應了別的,就不能套用58號靠前條規(guī)定的簡易條件了。

四項物料的全部或部分的理解,進一步明確減少數量與范圍爭議。

問題5:一定選擇簡易,并不一定是劃算的

上面我們有提過,主要看不同企業(yè)的情形,這個規(guī)定估計對多數企業(yè)有利,因為總包方投入的進項少。但是對于分包方來講,又分為:

(1)如果分包方是直接跟發(fā)包方確定的業(yè)務關系: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建筑企業(yè)與發(fā)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fā)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fā)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fā)包方開具增值稅**,與發(fā)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yè)不繳納增值稅。發(fā)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抵扣進項稅額。

(2)如果分包方仍是給總包方開具**,總包方都簡易了,自然就不需要抵扣了。那分包方是否可以選擇簡易呢?由于分包方的服務也是提供的甲供工程(相當于從總包方來看的),此時也就選擇簡易吧(注意58號文件可沒有說分包方的事,那就選擇簡易吧),此時真的是節(jié)約了稅負成本的,不然分包方開具11%的**給總包,總包只能進成本費用,整體上增值稅是要流出利益的。

讓伙伴受益,也是稅務規(guī)劃的組成部分,不能肥了自己害了別人,總包單位要給分包單位多多考慮一下稅收利益。58號只為總包方服務?看是這樣的享受主體。

第二大類:建筑服務預收款時納稅義務發(fā)生判定取消

問題6:老合同收備料款受不受影響

由于58號文件規(guī)定是從2017年7月1日執(zhí)行,同時并不考慮什么老合同,比如6月簽訂的合同,7月給的備料款,那就不要確定為納稅義務計稅了,改為預征方式預繳。

但是如果服務方已經開具了**給發(fā)包方,那對不起了,只能算納稅義務發(fā)生,需要進行計稅了。如果是6月份之前已經按納稅義務計稅了,那只要后面不計繳重了,就可以的。

按約定收款行為判斷,6月前實際收到作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算稅,7月開始預征,這個應是確定的。

問題7:收到預收款,是約定收到還是實際收到

明確寫的是收到,這在財稅【2016】36號文件及本58號公告中都寫的清楚,千萬不要被我們的服務提供后約定收款也是納稅義務所迷惑了,這兒不講究應收預收款的意思。

收到預收款,重要結果與行為發(fā)生。

問題8:7月份異地已經預繳了,如何辦呢

這個問題要結合下面的條款繼續(xù)看,由于異地預繳的計算方式,與納稅義生發(fā)生時間前后并沒有發(fā)生變化,異地預繳的稅額并不受到影響,只是在機構所在地不作應稅收入申報就行,記入預繳稅款。

異地預繳往往發(fā)生時就算,7月已經過了這么長時間,自然有預繳的事發(fā)生了,58號還要跟“月光寶盒”一樣回到從前實施開始。

問題9:預收款的**如何開具

上面有提到,建筑服務預收款在58號下,由于未發(fā)生納稅義務,是不需要開具**的,當然如果你非要開具,那也不限制,只要作為納稅義務發(fā)生即可了,跟之前的處理一樣。

關于這一點,跟傳統增值稅下的預收款的處理也是一樣的。

預收款不需要開具**,要開具就套36號的納稅義務發(fā)生吧。但是什么時候開具,這要跟問題10中的什么時轉應稅收入相關聯了。

問題10:預收款何時轉為應稅收入

這個真沒有說清楚,可能想表達的內容中沒有想到這塊,建議要進一步明確。比如我們在傳統增值稅下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小編認為,可以借鑒貨物的處理,在提供建筑服務時確定轉入應稅收入,不宜放在建筑服務完成時,因為一旦提供建筑服務,說明收入就是應稅收入了,這跟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也是一致的。但是什么時候是開始提供建筑服務,是合同約定還是據實,小編認為從便于掌握的角度,認為按合同約定與據實孰先的方式判斷。

建議必須明確,這是一個有開始,但必須有承接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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