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識
財辦會[2021]2號 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征求《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財辦會〔2021〕2號 2021-01-28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jiān)管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辦公廳(室),有關單位:
為了規(guī)范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會計工作,加強合作社會計核算,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我們對《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財會〔2007〕15號)進行修訂,起草了《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F印發(fā)你們,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21年3月15日前將意見反饋至財政部會計司,反饋意見材料中請注明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
聯 系 人:財政部會計司制度二處 林一帆 魏群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三里河南三巷3號 100820
聯系電話:010-61965146 010-61965145
電子郵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
1.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
2.《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財政部辦公廳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
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
目 錄
靠前章 總則
第二章 資產
第三章 負債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費用
第六章 盈余及盈余分配
第七章 會計報表
第八章 附則
附 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靠前章 總則
靠前條 為了規(guī)范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會計工作,加強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會計核算,保護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設立并取得法人資格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統(tǒng)稱合作社)。
第三條 合作社應當根據本制度規(guī)定和會計業(yè)務需要,設置會計賬簿,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本著民主、自愿的原則,委托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代理記賬,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條 合作社應當按照本制度規(guī)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第五條 合作社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合作社持續(xù)、正常的生產經營為前提。
第六條 合作社的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fā)生制。會計記賬方法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 合作社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會計年度自公歷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日止。
第八條 合作社的會計核算應當以貨幣計量,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九條 合作社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合作社的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盈余。
第十條 合作社應當以實際發(fā)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合作社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合作社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一條 合作社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合作社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得多計資產或者收益、少計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二條 合作社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會計報表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二章 資產
第十三條 合作社的資產,是指合作社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合作社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合作社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第十四條 合作社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合作社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合作社的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 1年內(含 1年)變現、出售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存貨等。
合作社的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對外投資、農業(yè)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
第十五條 合作社的應收款項包括本社成員和非成員的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
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按照發(fā)生額入賬。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計入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合作社的存貨包括材料、農產品、工業(yè)產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產品物資,在產品,受托代銷商品、受托代購商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資等。
存貨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物資應當按照購買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等費用、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等計價。
(二)受托代購商品視同購入的物資計價。
(三)生產入庫的農產品和工業(yè)產成品,應當按照生產過程中發(fā)生的實際支出計價。
(四)委托加工物資驗收入庫時,應當按照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和實際支付的全部費用計價。
(五)受托代銷商品應當按照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價格計價,出售受托代銷商品時,實際收到的價款大于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價格的差額計入經營收入,實際收到的價款小于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價格的差額計入經營支出。
(六)委托代銷商品應當按照委托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計價。
(七)成員出資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合作社章程規(guī)定,經過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第三方機構評估作價、全體成員一致認可后,按照全體成員確認的價值計價。
(八)盤盈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第十七條 合作社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 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領用或出售的出庫存貨成本。計價方 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八條 合作社的存貨發(fā)生毀損或報廢,處置收入、可收回的責任人賠償和保險公司賠款,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支出或其他收入。
盤盈存貨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其他收入。盤虧存貨發(fā)生的損失應當計入其他支出。
第十九條 合作社的對外投資包括依法出資設立或者加入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以及利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向其他單位投資等。
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合作社以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聯合社或其他單位投資的,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和相關稅費計價。
(二)合作社以實物資產(含農業(yè)資產)、無形資產等 方式向聯合社或其他單位投資的,應當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 同、協(xié)議確定的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價,實物資產、無形資產 等重估確認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第二十條 合作社對外投資取得的盈余返還和盈余分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利息等計入投資收益。
出售、轉讓和收回對外投資時,按照實際收到的價款與其賬面余額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一條 合作社的農業(yè)資產包括牲畜(禽)資產和林木資產等。牲畜(禽)資產包括幼畜及育肥畜、產畜及役畜等,林木資產包括經濟林木、非經濟林木等。
農業(yè)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農業(yè)資產應當按照購買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等計價。
(二)幼畜及育肥畜的飼養(yǎng)費用、經濟林木投產前的培植費用、非經濟林木郁閉前的培植費用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入相關資產成本。
(三)成員出資投入農業(yè)資產的成本,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合作社章程規(guī)定,經過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第三方機構評估作價、全體成員一致認可后,按照全體成員確認的價值計價。
(四)收到國家財政直接補助的農業(yè)資產(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賬的)、或者他人捐贈的農業(yè)資產, 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 沒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農業(yè)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人民幣 1 元,下同)計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第二十二條 產役畜、經濟林木投產后,應將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產周期內按直線法分期攤銷, 但以名義金額計價的產役畜、經濟林木除外。
已提足攤銷但未處理仍繼續(xù)使用的產役畜、經濟林木不再攤銷。
第二十三條 農業(yè)資產死亡毀損時,按照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后的差額,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yè)基礎設施等。
固定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應當按照購買價和采購費、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不含按照稅法規(guī)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計價。需要安裝或改裝的,還應當加上安裝費或改裝費。
(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農業(yè)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 應當按照竣工驗收的決算價計價。
(三)成員出資投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合作社章程規(guī)定,經過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第三方機構評估作價、全體成員一致認可后,按照全體成員確認的價值計價。
(四)收到國家財政直接補助的固定資產(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賬的)、或者他人捐贈的固定資產, 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 沒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五)盤盈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后的余額確定。
第二十五條 合作社應當按月或按季度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 折舊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合作社應當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以名義金額計價的固定資產除外。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管能否繼續(xù)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合作社當月或當季度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或當季度不計提折舊,從下月或下季度起計提折舊;當月或當季度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或當季度仍計提折舊,從下月或下季度起不再計提折舊。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直接計入有關支出項目。
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但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建支出應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并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攤銷。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fā)生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 處置固定資產,處置收入、責任人及保險公司賠款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后的金額。
盤盈固定資產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其他收入。盤虧固定資產發(fā)生的損失應當計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條 合作社的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項目。在建工程按實際發(fā)生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價款計價。形成固定資產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計入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部分發(fā)生報廢或者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責任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 其凈損失計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條 合作社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土地經營權、林權等。
無形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等計價。
(二)自行開發(fā)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依法取得時發(fā)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實際支出計價。
(三)成員出資投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合作社章程規(guī)定,經過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第三方機構評估作價、全體成員一致認可后,按照全體成員確認的價值計價。
(四)收到國家財政直接補助的無形資產(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賬的)、或者他人捐贈的無形資產, 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等計價;沒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等計價。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稅費等計入其他支出, 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第三十條 合作社的無形資產應當從使用之日起,在其使用年限內按直線法分期平均攤銷,但以名義金額計價的無形資產除外。無形資產的攤銷根據其受益對象計入生產成本或者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一條 處置無形資產,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等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前款所稱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無形資產的成本扣減累計攤銷后的金額。
第三十二條 合作社對通過國家財政直接補助轉入和他人捐贈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管理。
第三十三條 每年年度終了,合作社應當對應收款項、存貨、對外投資、農業(yè)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對于已發(fā)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各項資產,應當在資產負債表補充資料中予以披露。這些資產
包括: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 無法收回的對外投資;死亡毀損的農業(yè)資產;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固定資產;毀損和報廢的在建工程;注銷和無效的無形資產等。
第三章 負債
第三十四條 合作社的負債,是指合作社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合作社的現時義務。 第三十五條 合作社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合作社的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 1 年以內(含 1 年)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勞務費、應交稅費、應付盈余返還、應付剩余盈余等。
合作社的非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 1 年以上的債務,包括長期借款、專項應付款等。
第三十六條 合作社的負債按照其實際發(fā)生額計價。
借款應當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應付利息日計提利息支出,計入其他支出。
對發(fā)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或者債權人對合作社債務豁免的應付款項,應當計入其他收入。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三十七條 合作社的所有者權益,是指合作社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成員享有的剩余權益。
合作社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股金、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盈余等。
第三十八條 合作社收到成員出資投入的資產,應當按照全體成員確認的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按照享有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的份額計***金,兩者之間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減少成員出資總額或成員退股時, 應當減少股金。
第三十九條 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農業(yè)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及接受他人捐贈、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約定使用的資產計入專項基金。
第四十條 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guī)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本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計入盈余公積。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費用
第四十一條 合作社的生產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組織生產或對非成員提供勞務等活動所發(fā)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成本。
合作社直接組織生產產品的成本主要有農產品生產成本、工業(yè)產品生產成本等。農產品生產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費、直接人工費、其他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等。工業(yè)產品生產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費、燃料和動力、直接人工費、其他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等。
合作社對外提供勞務的成本包括提供勞務的直接耗費及勞務人員的培訓費、工資福利、差旅費、保險費等。
第四十二條 合作社應當強化成本意識,加強成本核算。
第四十三條 合作社的收入,是指合作社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成員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四十四條 合作社的收入包括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合作社的經營收入包括合作社為其成員提供農業(yè)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yè)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開發(fā)經營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yè)和鄉(xiāng)村旅游資源等取得的收入,銷售本社產品以及對非成員提供勞務等服務取得的收入。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固定資產及產品物資的盤盈、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除經營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四十五條 合作社的經營收入一般應當于產品物資已經發(fā)出,服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予以確認。
其他收入一般應當于收入實現時予以確認。
第四十六條 合作社應當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xié)議價款,確定收入金額。
第四十七條 合作社的費用,是指合作社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成員分配盈余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四十八條 合作社的費用包括經營支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等。
合作社的經營支出包括合作社為成員提供農業(yè)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yè)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 開發(fā)經營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yè)和鄉(xiāng)村旅游資源等發(fā)生的實際支出,銷售本社產品以及對非成員提供勞務等服務發(fā)生的實際支出。
合作社的稅金及附加包括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負擔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
合作社的管理費用包括管理人員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業(yè)務招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的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發(fā)生的支出。
合作社的其他支出包括利息支出、農業(yè)資產的死亡損毀支出、固定資產及產品物資的盤虧、防汛搶險支出、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罰款支出等。
第四十九條 合作社的費用一般應當在發(fā)生時按照其發(fā)生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章 盈余及盈余分配
第五十條 合作社的盈余,是指合作社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
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本年盈余=經營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所得稅費用其中:
經營收益=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
投資收益是指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發(fā)生的投資損失后的數額。投資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盈余返還和盈余分配、現金股利和債券利息,以及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賬面余額的差額等。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賬面余額的差 額。
第五十一條 合作社應當按照稅法有關規(guī)定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確認所得稅費用。
合作社應當在盈余總額的基礎上,按照稅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額。
第五十二條 合作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剩余的本年盈余為可分配盈余。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guī)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確定的具體分配辦法,向本社成員進行盈余返還和盈余分配,或者將全部或部分可分配盈余轉為成員對合作社的出資。
第七章 會計報表
第五十三條 會計報表是對合作社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的結構性表述,包括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等。
第五十四條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合作社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是指反映合作社在一定會計期間內盈余實現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
成員權益變動表,是指反映合作社成員權益增減變動和在某一特定日期權益情況的報表。
第五十五條 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
成員賬戶是全面反映合作社成員對合作社的出資額,量化到成員的公積金份額、形成財產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份額、接受他人捐贈財產份額,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以及返還給成員的盈余和剩余盈余的賬戶。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自 202×年××月××日起施行?!掇r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財會〔2007〕15 號)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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