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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地稅規(guī)[2012]3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的公告[部分修訂]

2024-11-04 01:53:27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的公告[部分修訂]

蘇地稅規(guī)[2012]3號 2012-12-31

  稅屋提示——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規(guī)稅務機構名稱修訂。其他條款已修訂,具體修訂請看正文標注。


  為進一步規(guī)范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行為,有效解決征納雙方對核定計稅價格的爭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更公平、簡便、有效化解征納雙方的矛盾,特制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現(xiàn)予以公告。

  [附件修訂]附件:

  1、涉稅事項申請單

  2、稅務事項決定書

  稅屋提示——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
2.涉稅事項申請單
3.稅務事項決定書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

  靠前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行為,有效解決征納雙方對核定計稅價格的爭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以公平、簡便、有效化解征納矛盾為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chǎn)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jié)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是指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進行存量房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有異議,要求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計稅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辦理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時,告知納稅人虛假申***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告知納稅人享有提出異議和要求進行爭議處理的權利。

  第四條 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核定計稅價格相關文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報送《涉稅事項申請單》(見附件一),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涉稅事項申請單》后,對申請理由和證明資料進行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當場下達《稅務事項告知書》;對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齊有關資料。

  第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于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nèi)重新核定,作出爭議處理決定,下達《稅務事項決定書》(見附件二)。情況復雜無法按時辦結(jié)的,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結(jié)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重新核定計稅價格:

  (一)由主管稅務機關委托具有公信力和較高資質(zhì)等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參考評估結(jié)果,核定計稅價格,相關評估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承擔;

  (二)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認定,主管稅務機關參考認定結(jié)果,核定計稅價格;

  (三)由主管稅務機關成立“爭議處理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成員由稅務機關從事存量房評估工作人員、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從事涉稅價格認定人員、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具有評估資質(zhì)的人員組成。工作組應當于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實地勘察房產(chǎn)情況,形成勘察工作報告,提交工作組審議。工作組需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重新核定計稅價格。

  第八條 對同一次交易的計稅價格爭議,納稅人只能夠申請一次爭議處理。納稅人對重新核定的結(jié)果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爭議處理辦法,并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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