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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1997]8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條款失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條款失效]
國稅發(fā)[1997]84號 1997-05-21
稅屋提示——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配制酒消費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本法規(guī)第三條廢止。
2.依據國稅發(fā)[2009]4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消費稅規(guī)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9年3月18日起本法規(guī)靠前條廢止。
3.依據財稅[2006]3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4月1日本法規(guī)第四條廢止。
對納稅人用外購已稅煙絲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扣除已納稅款的計算方法統(tǒng)一后,如果企業(yè)購進的已稅消費品開具的是普通**,在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時,應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換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不含增值稅的外購已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外購已稅消費品的含稅銷售額&pide;(1+6%)
二、關于工業(yè)企業(yè)從事應稅消費品購銷的征稅問題
(一)對既有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時又購進與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樣的應稅消費品進行銷售的工業(yè)企業(yè),對其銷售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可以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額。
上述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僅限于煙絲、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fā)品、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車輪胎和摩托車。
(二)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yè)企業(yè),其銷售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fā)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如需進一步加漿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進行調香、調味和勾兌的白酒,需進行深加工、包裝、貼標、組合的珠寶玉石、化妝品、酒、鞭炮焰火等),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本法規(guī)中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只限于從工業(yè)企業(yè)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商業(yè)企業(yè)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
三、[條款失效]關于配制酒、泡制酒征稅問題
對企業(yè)以白酒和酒精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藥材、補品、糖、調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復制酒”征稅,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凡酒其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糧食白酒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對以黃酒為酒基生產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四、[條款失效]關于特種用車的范圍問題
《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中法規(guī)的特種用車范圍只限于急救車和搶修車,對其他車只要屬于小汽車的征收范圍,均應按法規(guī)征收消費稅。
五、關于飲食業(yè)、商業(yè)、娛樂業(yè)生產啤酒的征稅問題
對飲食業(yè)、商業(yè)、娛樂業(yè)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當征收消費稅。
本通知自本文到之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1997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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