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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財政廳公告2023年第3號 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3-09-20 14:25:09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有關事項的公告

湖北省財政廳公告2023年第3號 2023-04-07

  為鼓勵社會公益性捐贈,做好公益性群眾團體(以下簡稱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公告)和我省實際,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由省級(含)以下、縣級(含)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按照本公告執(zhí)行。

  二、符合20號公告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群眾團體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需按規(guī)定報送申請資料(詳見附件)。

  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申請材料,由群眾團體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并對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核后報省稅務局。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審核確認并對結(jié)果予以公告。資格有效期為三年。

  四、資格確認原則上每年辦理一次,需確認資格的群眾團體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報送申請材料。為做好政策銜接,申請確認2023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申請材料;申請確認2023年度-2024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申請資料。

  附件:

  1.申請資料及其要求

  2.XX關于XXXX-XXXX年度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申報報告(參考樣式)

  湖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3年4月7日

  附件1

申請資料及其要求

  一、申請資料

  (一)申報報告(附件2)

  報告名稱為《XX關于XXXX-XXXX年度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申請報告》。報告內(nèi)容應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條件和20號公告第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情況逐一進行說明。

  (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部門印發(fā)的“三定”規(guī)定

  群眾團體由縣級(含)以上機構編制部門直接管理其機構編制,不屬于政府部門內(nèi)設部門或機構,擁有獨立的財務收支賬戶,并用于收支申報材料反映的受贈資金。

  (三)組織章程

  應具有本團體的組織章程,或遵循上級群眾團體組織章程的書面說明。

  (四)申報前3個年度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等相關資料。具體包括:

  1.受贈資金來源明細;

  2.使用情況明細;

  3.財務報告;

  4.公益活動明細;

  5.前述4項內(nèi)容所涉數(shù)據(jù)不能為零,且須出具明確意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或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律師的納稅審核報告(或鑒證報告)原件。其中相關資金來源、使用,公益活動明細發(fā)生時間為申報前連續(xù)三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公益慈善事業(yè)支出占比計算公式

  申報前連續(xù)三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比例=申報前連續(xù)三年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數(shù)÷同期接受捐贈總收入。

  其中,支出的資金須全部來源于申報前連續(xù)三年接受的捐贈收入,不含三年以前年度結(jié)余資金的支出。

  附件2

XX關于XXXX-XXXX年度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申報報告(參考樣式)

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0號)要求,本機構擬申請XXXX-XXXX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現(xiàn)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本機構編制由(機構編制部門名稱)直接管理,由(登記管理部門名稱)于年月日進行群眾團體登記,登記名稱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為。

  二、本機構完全符合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的條件:

  (一)本機構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fā)展公益事業(yè)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具體公益事業(yè)內(nèi)容包括:;

  (三)本機構全部資產(chǎn)及其增值為本機構法人所有;

  (四)本機構收益和營運結(jié)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yè);

  (五)本機構終止后的剩余財產(chǎn)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本機構不經(jīng)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yè)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機構法人財產(chǎn)的分配。

  三、本機構對接受捐贈的收入以及用捐贈收入進行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申報前連續(xù)3年接受捐贈的總收入 萬元,其中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支出為 萬元,公益慈善事業(yè)支出占接受捐贈的總收入的比例為 %。

  本機構承諾報告和提交的材料內(nèi)容真實有效,如出現(xiàn)違背承諾和材料虛假情況,愿承擔全部后果和法律責任。

  附件:

1.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部門印發(fā)的“三定”規(guī)定

  2.組織章程

  3.申報前3個年度的受贈資金來源、使用情況等相關資料

  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手機):。

  機構全稱(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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