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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成立的公司如何適用加計抵減優(yōu)惠

2024-11-14 23:42:49 來源:互聯(lián)網

  會員:我公司是2019年9月初新開業(yè)的一家賓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目前開業(yè)已滿3個月且銷售額符合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要求,請問我公司該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大成方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靠前條規(guī)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第二條規(guī)定,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后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靠前條第(七)項規(guī)定,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

  綜上,你公司為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一般納稅人企業(yè),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供住宿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即可自設立之日即9月起適用加計抵減10%的政策;又因你公司2019年9月初設立,設立之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間依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文件規(guī)定,經營期不滿12個月,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即你公司成立至9月30日的銷售額,若提供住宿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則可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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