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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全文失效]

2024-11-14 20:11:00 來源:互聯(lián)網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全文失效]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 2016-12-1

  稅屋提示——依據(jù)江西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條款失效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自2017年09月25日起,本法規(guī)全文失效。

  (一)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項目包括: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其他項目所得按法定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于以下納稅人:全省范圍內個體工商戶、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者和合伙企業(yè)自然人合伙人(從事股權投資、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除外),以及雖未取得經營證照,但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證、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持續(xù)生產經營的個人納稅人(以下均簡稱固定業(yè)戶)。

  (三)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進行自然人登記。對按簡并征期繳納增值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和個人合伙企業(yè)的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yè)承包承租經營者,其個人所得稅可實行按季申報。

  二、關于臨時****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一)對依法不需要或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在代開增值稅**時,按照開票金額(不含稅)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

  非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勞務所得代開增值稅**時,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的法定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非生產、經營所得,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對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環(huán)節(jié)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三)每年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納稅人憑完稅憑證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三、關于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一)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yè)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向工程作業(yè)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二)施工企業(yè)承攬工程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業(yè)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可按項目經營收入的1%預征個人所得稅:

  1.企業(yè)未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賬簿的;

  2.企業(yè)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3.企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扣繳納稅申報(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每年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納稅人應憑完稅憑證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四、關于住房轉讓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一)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應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但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普通標準住房按轉讓收入1%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非普通標準住房按轉讓收入2%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因無償受贈取得的房屋產權,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本條第(一)款。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依據(jù)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確定的價格核定其轉讓收入。

  (三)個人轉讓離婚析產房屋取得的收入,以其扣除相應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本條第(一)款。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涉及簡并征期的規(guī)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1日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個人所得稅征管,明確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我局對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梳理和調整,發(fā)布了《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和全省各級地稅機關理解和執(zhí)行,現(xiàn)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實施營業(yè)稅改增值稅的稅制改革,流轉稅納稅人改為繳納增值稅。“營改增”以后,原在我省地稅機關申請****同時附征個人所得稅的個人,已全部改為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同時代征個人所得稅。為深化國地稅合作,便于國稅機關及時準確代征個人所得稅,需要調整并統(tǒng)一相關征收規(guī)定。

  (二)“營改增”以后納稅人和基層地稅機關反映了一些個人所得稅征管方面的問題,為規(guī)范和加強我省“營改增”后個人所得稅管理,進一步明晰政策執(zhí)行標準,避免征納雙方爭議,方便納稅人辦理相關事宜,需要對相關政策進行再次明確。

  二、《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了生產經營所得、個人臨時****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建筑安裝業(yè)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問題,界定了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范圍,并就核定征收的征收率(預征率)進行了明確。

  (一)關于核定征收范圍問題

  《公告》界定了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范圍。即全省范圍內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者和合伙企業(yè)自然人合伙人(不包括從事股權投資、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及雖未取得經營證照,但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證、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持續(xù)生產經營的個人納稅人。

  1.根據(jù)征管法關于核定征收的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可以進行核定征收,其他如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其他項目所得(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均可以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需進行應核定征收,因此按法定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得實行核定征收。

  2.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23號) 規(guī)定,任何地區(qū)均不得對律師事務所實行全行業(yè)核定征稅辦法。要按照稅收征管法和國發(fā)[1997]12號文件的規(guī)定精神,對具備查賬征收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實行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簡并征期的增值稅納稅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sh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規(guī)定,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為進一步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對簡并征期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獨資、個人合伙企業(yè))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yè)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次數(shù),其個人所得稅可選擇由按月申報改為按季申報。

  (三)關于臨時代開票個人所得稅問題

  為切實保證我省零散稅收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便納稅人統(tǒng)一辦理代開票環(huán)節(jié)地方稅費事宜,《公告》對委托代征的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進行了明確。

  1.明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標準。原各設區(qū)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預征率)過于繁復,不便于各級國稅機關進行代征,因此公告對此進行了統(tǒng)一,對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扣繳義務人的除外),在代開增值稅**時,由國稅機關統(tǒng)一按照開票金額(不含稅)的1.5%的預征率預征個人所得稅。

  關于1.5%預征率的確定,主要基于以下考量:(1)到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的個人,大多為從事生活服務業(yè)取得小額收入的納稅人,利潤率較低。(2)綜合原各設區(qū)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預征率),以及考慮到減輕該部分納稅人稅收負擔,鼓勵中小納稅人發(fā)展。

  2.明確代開增值稅**環(huán)節(jié)已預征稅款可以抵減。對不屬于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的所得,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對納稅人在代開增值稅**環(huán)節(jié)已按1.5%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可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3.為避免稅收流失,明確對已按預征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納稅人憑納稅憑證到主管地稅機關核實清算,多退少補。

  (四)關于建筑安裝工程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1.根據(jù)《關于建筑安裝業(yè)跨省異地工程作業(yè)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52號公告)規(guī)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yè)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yè)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2.根據(jù)《征管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27號)規(guī)定,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地稅機關可以對其進行核定征收。根據(jù)《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的通知》(贛地稅發(fā)[2013]93號)規(guī)定,實行承包經營不能準確核算經營成果的,或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yè),在工程作業(yè)地不能準確、完整地對工程作業(yè)收入、成本、費用等進行會計核算的,工程作業(yè)地主管地稅機關可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為規(guī)范執(zhí)行,《公告》將全省的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統(tǒng)一為1%。

  (五)關于住房轉讓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08號)規(guī)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jù)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qū)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據(jù)此《公告》規(guī)定,普通標準住房按轉讓收入1%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非普通標準住房按轉讓收入2%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住房轉讓所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其他問題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中已有明確,本公告為再次重申及明確。

  三、關于《公告》執(zhí)行時間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涉及簡并征期的規(guī)定自2017年1月1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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