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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會[2013]2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全文廢止]

2024-11-04 01:54:06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新舊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全文廢止]

財會[2013]2號 2013-01-10

  稅屋提示——依據(jù)財政部令第103號 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三批]的決定,本法規(guī)全文廢止。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事業(y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財務報表。

  (二)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jù)原賬編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賬。

  3.將2012年12月31日原賬科目余額按照本規(guī)定進行調整(包括新舊結轉調整和基建并賬調整),按調整后的科目余額編制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上述“原賬中各會計科目”指原制度規(guī)定的會計科目,以及參照財政部印發(fā)的相關補充規(guī)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新舊會計科目對照情況參見本規(guī)定附表。

  4.根據(jù)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tǒng)。事業(yè)單位應當對原有會計核算軟件和會計信息系統(tǒng)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正確實現(xiàn)數(shù)據(jù)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

  (一)資產類。

  1.“現(xiàn)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jù)”、“應收賬款”、 “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xiàn)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jù)”、“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但設置了“存貨”科目,其核算范圍包括原賬中“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的余額分析轉入新賬中“存貨”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3.“對外投資”科目。

  新制度將事業(yè)單位的對外投資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相應設置了“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對外投資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投資”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投資”科目。

  4.“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科目,由于固定資產價值標準提高,原賬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實物資產,將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轉為低值易耗品。轉賬時,應當根據(jù)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對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

  (1)對于達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存貨”科目,將相應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yè)基金”科目;對于已領用出庫的,還應同時將其成本一次性攤銷,同時做好相關實物資產的登記管理工作,在新賬中,借記“事業(yè)基金”科目,貸記“存貨”科目。

  (2)對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科目。

  5.“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無形資產的原價。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余額反映的是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價值。轉賬時,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無形資產”科目,同時將相應的“事業(yè)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

  事業(yè)單位按新制度規(guī)定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的,應當自2013年1月1日起設置和啟用“累計攤銷”科目,以“無形資產”科目2013年1月1日的期初余額為原價,按新制度規(guī)定進行攤銷。

  (二)負債類。

  1.“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將事業(yè)單位的借入款項劃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相應設置了“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期限在1年內(含1年)的各種借款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借款”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

  2.“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交稅金”、“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的余額分別直接轉入新賬中的“應繳稅費”、“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3.“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但設置了“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內容涵蓋了原賬中上述三個科目的核算內容,并包括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事業(yè)單位應在新賬中該科目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明細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并對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事業(yè)單位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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