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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商品對外贈送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2024-11-04 01:26:33 來源:互聯(lián)網

  問:外購商品無償贈送給客戶稅法上視同銷售計算銷項,計稅基礎是否為購入價?會計上如何做分錄?

  解答:

  外購商品無償贈送給客戶,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都需要視同銷售。

  1、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因此,對于外購商品無償贈送客戶,銷售額應按照上述方法確定。

  比如:月餅無償贈送客戶,可能有兩種情況。

  (1)一般的企業(yè)購進,由于自己本身并不銷售月餅,就應“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自己所購進的不就是“其他納稅人”嗎?所以,這種情況下,視同銷售額就是自己的購進價格。購進的不含稅價是100元,視同銷售依然是不含稅價100元。

  (2)商貿企業(yè)購進,本身商貿企業(yè)也正好在銷售月餅,購進月餅的價格和銷售月餅的價格肯定存在差異,視同銷售價格就需要“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比如,贈送的月餅購進價格是66元,中秋節(jié)期間同款月餅平均售價是118元,則視同銷售就需要按照118元計算。

  2、企業(yè)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企業(yè)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該規(guī)定,直接廢除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中的規(guī)定:“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最后,變成了跟上述商貿企業(yè)外購月餅視同銷售一樣,需要按照售價確認應稅收入。

  3、會計分錄

  (1)購進商品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說明:因為對外無償贈送需要視同銷售,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如果沒有取得抵扣憑證的,就只能全額繳納增值稅,由此可見無償贈送購進貨物一般納稅人一定要的專票等)

  (2)無償贈送客戶

  借:銷售費用-業(yè)務宣傳費/業(yè)務招待費(根據(jù)實際情況區(qū)分)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來源:稅屋 作者:彭懷文


外購商品對外贈送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外購商品無償對外贈送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稅法上是如何規(guī)定的?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企業(yè)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應視同銷售,因此企業(yè)將外購商品用于贈送客戶,應該視同銷售,計繳增值稅。視同銷售按照銷售價格計提銷項稅,購買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在所得稅處理上,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企業(yè)將外購的貨物無常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期末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來源:安徽稅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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