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識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2023年8月的解析——
“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說起學習,很多人會說,作為稅務人員或者是財務人員,學習好、掌握好稅收業(yè)務、財會知識就可以了,也夠用了。果真如此嗎?
先說個小笑話,有一次,某稅務人員向所管企業(yè)發(fā)出約談通知,約請該企業(yè)的法人代表到稅務局進行約談。次日,該企業(yè)的一名業(yè)務員到了稅務局,稅務干部問:“通知你們公司的法人代表來,怎么他不來,卻派個業(yè)務員來呢?”這名業(yè)務員趕緊說:“沒錯啊,我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啊。”稅務干部這下還真的有脾氣了,高聲說:“你們老板不是叫張某某嗎?”“哦,你說的張總啊,那是搞錯了,因為你發(fā)的通知是要公司的法人代表來,所以公司就派我了,那我回去要張總明天來。”
等業(yè)務員走了,這位稅務干部越想越郁悶,感覺是被納稅人耍了,就拿出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表,準備找出電話號碼打電話給那個公司的老板,一看登記表上“法定代表人”幾個字,稅務干部有些迷糊了,“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這兩者難道還不一樣啊?自己發(fā)約談通知的時候寫錯了?
還別說,這位稅務干部還的確是錯了。在日常工作中,我們經常有人把“法人”、“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代表”這三個不同的概念混淆,按照《公司法》和《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單位、組織等機構,是對這些機構的擬人化的稱呼;法定代表人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該法人的代表人,在一個法人內是唯一的,具有特定性和固定性,一般是該法人的一把手;而法人代表是指經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或授權的代表,在一個法人內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具有不特定性和非固定性,只要是經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或授權隨都可以擔任。
《公司法》與稅收有著很多聯(lián)系,例如,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另外,《公司法》還規(guī)定股東只能分配所投資的公司的稅后利潤,而不直接占有公司財產。股東投入的實物財產虛擬化成為股權,任何一個股東都不能再對自己已入股的財產主張權利了。股東出資所形成的財產為公司財產,股東只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享受了有限責任的權利,必定要付出不得再抽回或直接支配公司財產的代價。如果我們搞清楚了《公司法》覆蓋在公司身上的這層面紗,就不會出現將股東轉讓股權與公司法人的納稅義務混為一堂的烏龍了。
如果不去學習《公司法》和《民法通則》,諸如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代表的區(qū)別,就還真的難以知曉。
修訂后的《發(fā)票管理辦法》今年2月開始實施,原《發(fā)票管理辦法》已施行了19年,大家對有關發(fā)票違法行為的界定和處罰幅度等規(guī)定都有一種根深蒂固的認知。這次修訂后的《發(fā)票管理辦法》在文字、術語、表述方法等較原《發(fā)票管理辦法》更標準更專業(yè),在諸多方面特別是對發(fā)票違法行為的處罰規(guī)定上有了很大的變化,增設了如“虛開、受讓、應當明知”這些新慨念,或對如“轉讓”等詞語賦予特定的內涵;一些在以前不被認定為是違法的行為現在屬于應處罰的違法行為了;而對一些以前能簡單直接認定和處罰的違法行為,在大幅提高處罰幅度的同時也增設了一定的前置認定條件。如不能詳細理解和準確把握這些變化,作為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就有可能因對案件的性質認定不準,對該處罰的行為漏作處罰因而放縱了違法行為,或因忽略了一些違法行為構成的前置條件、導致依法進行推定的依據獲取不充分等,作出處罰后,因證據不足而在復議或行政訴訟中敗訴,從而遭遇執(zhí)法風險。
自從修訂后的《發(fā)票管理辦法》2023年2月開始施行以來,現在還有稅務干部說,修訂后的《發(fā)票管理辦法》取消了對“不按規(guī)定取得發(fā)票”的處罰,以后對納稅人取得假發(fā)票不要處罰了。果真如此嗎?如果我們仔細看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guī)定,再仔細去琢磨一下“受讓”這個詞語的意思,所稱“受讓”是指取得發(fā)票的所有權,即以前俗稱的“取得”發(fā)票,且不以是否支付金錢或其他經濟利益為必要條件,既可以是有償受讓,也可以是無償受讓。只要其主管存在惡意或明顯疏忽大意,擾亂了發(fā)票管理秩序,即可依本條處罰。哪怕發(fā)票本身是正規(guī)合法的,只要來源不合法,填開、取得等就不合法。
而關于“受讓”的定義,在《發(fā)票管理辦法》及細則都沒有解釋,要搞懂這些新名詞的定義,就只能在稅法知識以外去找答案,這就要求我們要學習稅法以外的知識。
由此可見,作為稅務干部經常學習的是《稅收征管法》等稅收法律法規(guī),有的對稅收法律法規(guī)很精通,但是,對于一些執(zhí)法主體是其他行政部門的法律法規(guī),我們是學習得不夠的,這是我們稅務系統(tǒng)普遍存在的一個問題。作為新經濟時代的稅務干部僅僅學習稅收知識是遠遠不夠的,要正確執(zhí)行好稅法,就必須學習、知曉、甚至精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一些知識。除了認真學好《稅收征管法》等稅收法律法規(guī)外,還應廣泛學習與稅收有關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如《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等。
孔子曰:“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也”??鬃邮莻€活到老學到老的人,并且在其中得到了莫大的快樂,因為在學習中的快樂是任何人間名利權勢所不可替代的,學習就是提升智慧能力,智慧能力就是生命的本身,而這件事情是人人可為的,同時也不是任何人可以不學而能的,如果不是一個捷敏求知的態(tài)度,是不可能擁有豐富的知識的。
學習是一個永恒的話題,隨著時代的前進,知識在不斷更新,知識面也在不斷的擴大,要想跟上時代的步伐,就只有不斷的學習,擴大學習的知識面,只有這樣才能適應和趕上時代的潮流,才能提升自我修養(yǎng)素質,才能適應稅務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需要。學習,是我們伴隨終身的朋友,把喝酒閑聊的時間,唱歌泡吧的時間,分出一點留作學習用,在學習中尋求知識,在學習中尋找快樂吧。
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區(qū)別?
問: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有的被稱作法人,有的被稱作法人代表,有的被稱作法定代表人,這些稱呼有什么區(qū)別?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是種無生命的社會組織體,法人的實質,是一定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業(yè)法人是具有國家規(guī)定的獨立財產,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固定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確立企業(yè)法人制度的好處,在于使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yè)取得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法律上擁有獨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樣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企業(yè)法人的這種獨立資格的意義在于:
一是獨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門,企業(yè)和主管部門之間是兩個完全平等的主體,不是隸屬關系,雙方只能按照等價、有償、自愿、互利的原則形成民事法律關系;
二是獨立于企業(yè)成員,即企業(yè)法人與組成企業(yè)法人的成員互相分離,各自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三是獨立的財產權利,從而使企業(yè)法人能獨立的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四是獨立的財產責任,即企業(yè)法人的民事責任以企業(yè)自有的財產獨立承擔,同組成企業(yè)法人的成員的財產無關。
《民法通則》規(guī)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guī)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yè)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yè)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yè),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范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
因此,法人是指特定的社會組織,如作為企業(yè)法人的公司,稱呼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為法人是錯誤的。法人是擬制的人,它必須通過自然人來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產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夠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稱法人代表,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長或者執(zhí)行董事。因此,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有的被稱作法人是錯誤的,被稱作法定代表人是規(guī)范的用法,被稱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淺析法人、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代表三個概念
“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經常被提及也容易被混淆的概念。特別是“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代表”,經常被混淆,甚至在一些正式的文獻材料、新聞媒體上也常被誤用。“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是不同的法律概念,筆者對三者概念及區(qū)別作以下粗淺剖析。
概念解釋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具有如下特征:法人是集合性主體,法人是人的集合體與財產的集合體的有機統(tǒng)一;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37條規(guī)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是依據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有如下特征:法定代表人的資格是法定的或章程確定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從事業(yè)務活動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法人都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是確定的法律概念,是特定的某個自然人。
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法人代表應理解為法人的代表,依授權而產生,實質上它是依照代理關系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法人內部的任何工作人員,以至除法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組織,都可以成為法人代表。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等民事法律規(guī)范中無任何一處提到“法人代表”這一名詞。
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代表的區(qū)別
第一,兩者的概念不同。如前所述。第二,兩者所指向的對象不同。法定代表人只能是確定的一人,而法人代表是不確定的,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既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受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行使職權的其他人。第三,產生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而產生。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律或章程規(guī)定依法定程序產生。第四,權限不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而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要受到授權范圍的限制。第五,登記、變更的程序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法律程序。而法人代表不需要登記,變更也不需要程序。第六,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法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時造成他人損失或其他法律后果的,由法人承擔,只有超出委托權限范圍所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才由法人代表承擔。而法定代表人是當然的法人代表,通常情況下,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法人、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代表分別表達不同的法律涵義,在具體應用時,對三個概念需加以區(qū)別,準確應用。
來源:文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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