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識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學習體會
2014年歲末,資本交易稅收三彈齊發(fā),形成一波強勁的政策沖擊波;左手資本,右手事業(yè),已是經濟新常態(tài),《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67號公告)、《關于促進企業(yè)重組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三大文件實則有“關聯(lián)相通”之處,看著這些熟悉的條款,一個個政策,宛如一個個老朋友,一行行文字,恰似范爺?shù)奈涿哪锇阏T人!今夜在單位值班,把玩兒靠前個文件《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67號公告)的學習體會吧!未必新穎,也未必正確,只是留字兒來紀念這位新朋友的出生吧!
實體與程序共重,合理與嚴謹并存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學習體會
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67號公告,以下簡稱67號公告),該辦法分為6章32條,結構完備,架構合理,解決了不少近年來業(yè)界的爭議問題,筆者對本公告的總體評價是“實體與程序共重,合理與嚴謹并存”,以下對文件具體條款談一談學習體會:
一、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政策沿革
(一)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已被67號公告替代并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285號文件,以下簡稱285號文件)首開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反避稅之先河,該文件有三項重要內容,一是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按照轉讓方占被投資企業(yè)凈資產份額確認計稅依據(jù);二是明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地點為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三是規(guī)定了辦理個人所得稅完稅或免稅、不征稅證明為股權工商變更的前置程序;
存在的問題,一是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缺乏明細規(guī)定;二是一律以凈資產賬面價值核定股權轉讓價格,對于一些高增值資產如土地、不動產等,不盡合理;三是為了征管目的,為股權變更增加前置事項,有違反《公司法》法律精神之嫌。
(二)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27號公告(已被67號公告替代并作廢)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jù)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27號公告,以下簡稱27號公告)是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的“升級版”,該文件對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做了明細解釋,規(guī)定五種情況屬于計稅依據(jù)明顯偏低,四種情形屬于有正當理由,并規(guī)定如果土地、不動產等六類資產合計占資產總額50%以上的,按照凈資產評估價格核定計稅依據(jù)。
應當說27號公告是一個解決實際問題的出色的/卓越的/優(yōu)異的/杰出的規(guī)范性文件,但是該文件的缺陷在于:
一是,只是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計稅依據(jù)進行了規(guī)范,未形成完整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政策體系,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被投資企業(yè)的權利與義務,備案資料程序等未做明確規(guī)定,政策略有凌亂之感;
二是,該文件的第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如果前次交易價格為100萬元,而核定計稅依據(jù)為1000萬元,如果按照100萬元作為再次轉讓的成本,顯然造成了重復納稅,不符合雙向調整的原則;
三是,對土地、房屋等六類資產占總資產50%以上的,方才采取凈資產評估價值核定法,50%的比例定的偏低,造成反避稅力度不夠。
(三)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41號公告
《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41號公告,以下簡稱41號公告)主要解決了三個問題:一是借鑒流轉稅的“價外費用”,股權轉讓收入規(guī)定全口徑收入,既包括股權轉讓款,也包括賠償金、違約金等價外收入;二是對不構成公司的非股權權益轉讓,比照股權轉讓處理;三是,對撤資、減資明確比照股權轉讓處理。
上述三個文件構成了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主要政策體系。
(四)其他文件
1.國稅函[2005]130號文件
《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文件明確,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雙方協(xié)議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的,是另外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原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予退回;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執(zhí)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股權的,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fā),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 國稅函[2006]866號文件
該文件明確,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并***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上該文件的精神已經被2011年41號公告所代替。
3.國稅函[2005]319號文件(被總局2011年2號公告第522項廢止)
《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文件)是國稅總局對福建省地稅局的批復,規(guī)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未來轉讓時其計稅基礎按照投資資產的原計稅基礎確認。由于股權也屬于非貨幣性資產,該文件被認為也適用于以股權進行投資的行為,因此在2011年以前,以股權進行投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的第522項目對319號文件明示廢止,從此以后,一般認為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基本精神,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因此,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自此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
4.國稅函[2011]89號文件(文件注明不予公開)
《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1]89號文件)是國稅總局對江蘇省地稅局的批復,確認蘇寧環(huán)球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以其持有的浦東建設公司股權參與蘇寧環(huán)球定向增發(fā)的行為,屬于股權轉讓行為,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該文件披露后,在業(yè)界一度引起了巨大轟動,但該文件究竟屬于不予公開的內部批復,不能作為正式執(zhí)法依據(jù),時隔數(shù)年,67號公告將此文件精神正式納入,預計將在資本市場掀起一場血雨腥風。
二、67號公告的靈魂是兩個原則:公平交易原則和不重復征稅原則
(一)股權轉讓收入的確定原則:
一>公平交易原則
67號公告第10條旗幟鮮明的提出了,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合同法》第5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而公平交易原則,更多的是在轉讓定價中提到,是指獨立交易的納稅人在股權轉讓中,應當確認的股權轉讓價格。在公平交易原則的指引下,67號公告第11條規(guī)定了三種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方法,三種方法應當按順序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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