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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27條第4款理解

2024-11-04 01:57:44 來源:互聯網

  咨詢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27條第4款規(guī)定“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yè)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應有專業(yè)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上述條款中“占企業(yè)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如何理解?

  如公司生產經營果蔬汁、罐頭,其中罐頭過期報廢,計稅成本100萬,年終存貨3億(其中庫存商品2億、原材料9000萬、周轉材料1000萬),請問該資產損失”占企業(yè)該類資產計稅成本“的比例為多少?

  100/30000=0.3%?100/20000=0.5%?

  問題回復:

  您 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章“非貨幣損失的確認”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yè)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yè)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

  根據上述政策,存貨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是指占企業(yè)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其中“占企業(yè)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應理解為占同類存貨資產計稅基礎10%以上,不能理解為占單個存貨資產10%以上。問題中的公司生產經營果蔬汁、罐頭,其中罐頭過期報廢,計稅成本100萬,年終存貨3億(其中:庫存商品2億、原材料9000萬、周轉材料1000萬),對損失數額較大標準的計算以大類做基數,該企業(yè)將存貨分成庫存商品、原材料、周轉材料三大類,其中過期報廢的罐頭屬于庫存商品大類。

  因此,該企業(yè)罐頭過期報廢的損失是否符合數額較大標準的計算為:100/20000=0.5%,不屬于損失金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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