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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稅務局2010第3號公告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見[全文廢止]

2024-11-13 11:13:45 來源:互聯網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見[全文廢止]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3號 2010-7-27

  稅屋提示——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本法規(guī)自2020年12月11日起全文廢止。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規(guī)中稅務機構名稱修訂。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全面開展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的預征工作。

  二、預征對象

  除經濟適用住房外,其它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均應實行預征。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提供政策優(yōu)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預征的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稅依據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和預收房款。

  四、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

  (一)昆明市的預征率:普通住宅為1%;非普通住宅為2%;寫字樓、營業(yè)用房、車庫等商品房為3%。

  單純開發(fā)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為4%,然后按土地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進行清算。

  (二)除昆明市以外的其他州、市的預征率為:普通住宅為1%—1.5%;非普通住宅為1.5%—2.5%;寫字樓、營業(yè)用房、車庫等商品房為2.5%—3.5%;單純開發(fā)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為3%—4%,然后按土地增值稅有關規(guī)定進行清算。具體預征率由各州、市地方稅務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并于8月15日前報省局備案。

  (三)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既建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fā)的,應分別核算銷售收入,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從高適用預征率預征。

  五、納稅期限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實行按月預征,開發(fā)企業(yè)取得房地產轉讓收入(包括預收房款),應在次月15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六、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

  (一)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3.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x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二)我省的核定征收率如下:

  1.昆明市的核定征收率。昆明市主城區(qū)范圍內(盤龍、五華、西山、官渡以及三個開發(fā)[度假]區(qū)范圍),普通住宅為5%,非普通住宅為5.5%;呈貢縣、安寧市的普通住宅為3.5%,非普通住宅為4%;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各縣(區(qū))普通住宅為3%,非普通住宅為3.5%。昆明市范圍內的寫字樓、營業(yè)用房、車庫等商品房為6%。

  2.除昆明市以外的其他州、市的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為3%—5%;非普通住宅為3.5%—5.5%;寫字樓、營業(yè)用房、車庫等商品房為5.5%—6%。具體核定征收率由各州、市地方稅務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并于8月15日前報省局備案。

  3.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既建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fā)的,應分別核算銷售收入,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從高適用核定征收率征收。

  七、貫徹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地稅機關要充分認識當前形勢下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思想統一到國務院國發(fā)〔2010〕10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上來,明確工作的目標和任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進土地增值稅的征管工作。

  (二)強化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各級地稅機關要切實加強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的預征和清算工作,要按照總局的通知精神,對本地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進行清查,搞清當地的房地產項目總數、符合清算條件項目數、已清算項目數等情況,并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制定清算計劃,全面、深入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不斷提高清算質量。同時,各地要在今年計劃完成清算的項目中選擇3—5個定價過高、漲幅較快的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審核,作全面剖析,并據此總結1—2個典型清算案例,年底上報省局。各級地稅機關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范圍,必須在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核定征收,將核定征收作為本地土地增值稅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須立即糾正。

  各地要嚴格審核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對清算中弄虛作假的鑒證報告,一律不予采信,要及時將弄虛作假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報告省地方稅務局和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三)加強清算工作情況的報告。各地要及時將本地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工作情況及時以簡報、信息等形式上報省局。省局將適時對各地的清算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2.土地增值稅清算計劃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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