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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7〕58號文對建筑企業(yè)預繳增值稅有何影響

2024-11-04 00:43:43 來源:互聯(lián)網
《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新規(guī)修改了建筑業(yè)企業(yè)原收到預收款即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點的規(guī)定。即根據(jù)現(xiàn)行規(guī)定,建筑企業(yè)無需再按《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的要求,就收到的預收款在收到當期全額申報繳納增值稅,而是按預征率預繳增值稅(類似于房地產企業(yè)預售房處理)。總之,新規(guī)與原69號公告關于質保金的規(guī)定,更好地結合了建筑業(yè)的行業(yè)特點,為促進建筑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提供了稅收助力。下面以一戶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企業(yè)為例:

  例:A公司(A地,總包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8月,該企業(yè)與B公司(B地,發(fā)包方)新簽訂了一項總金額為6660萬元(含增值稅)的建造合同,合同約定B企業(yè)合合同同簽訂日10日內向A公司支付預付款1332萬元(合同總價款的20%)。同時,A公司又與C公司(C地,分包方)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總價款4440萬元),并支付預付款1110萬元。(假設A公司僅發(fā)生上述業(yè)務)

  A公司會計處理(為簡化起見,以下會計處理僅涉及相關增值稅的核算):

  1、收到B預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1332萬元

   貸:預收帳款1332萬元(6660*20%)

 ?。ㄅc36號文相比,新政不再要求建筑企業(yè)收到預收款時即確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支付分包預付款時:

  借:預付帳款1110萬元

   貸:銀行存款1110萬元

  3、計算當期預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4萬元

   貸:銀行存款4萬元(1332-1110)/1.11*2%=4

  申報:

  A公司預繳時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預繳金額4萬元。正式申報時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建筑服務預征繳納稅款”本期發(fā)生額4萬元,實際抵減額0。《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28欄"分次預繳稅額"0元;34欄“本期應補退稅額”0元。(注:依據(jù)總局2017年11號公告,A地與B地如系同一地級行政區(qū)范圍,A公司則無需在B地預繳,而應回A地預繳。否則,A公司一般應在勞務發(fā)生地預繳,機構所在地申報)。

  如果根據(jù)原36號文規(guī)定,則A公司在收到預收款時應確認銷項稅額132萬元,扣除本期預繳稅額4萬元,本期應補增值稅128萬元。

  開票:

  A公司收到B公司(發(fā)包方)預收款時,按照“未發(fā)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要求開具增值稅普通**,**稅率欄填寫“不征稅”。建議在“未發(fā)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建筑業(yè)預收款”。

  A公司2017年9月,確認完工進度50%,并按完工進度開票。B公司支付工程款1998萬元(合同總價款的30%),同時取得分包方C開具的建筑勞務增值稅專用**2220萬元,并支付工程款1665萬元。

  會計處理:

  1、根據(jù)完工進度確認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1998萬元

    預收帳款1332萬元

   貸:工程結算3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30萬元

  2、取得進項抵扣:

  借:工程施工2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20萬元

   貸:銀行存款1665萬元

     預付帳款555萬元

  3、計算當期預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16萬元

   貸:銀行存款16萬元(3330-2220)/1.11*2%-4=16

  申報:

  A公司預繳時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預繳金額16萬元。正式申報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建筑服務預征繳納稅款”期初余額4萬元,本期發(fā)生額16萬元,當期實際抵減稅額20萬元;附表一按11%稅率銷售金額3000萬元,銷項稅額330萬元;附表二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金額2000萬元,稅額220萬元;主表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3000萬元,銷項稅額330萬元,進項稅額220萬元,28欄分次預繳稅額欄填寫20萬元,34欄本期應補退稅額90萬元。

  開票:

  A公司通過稅控系統(tǒng)向B公司(發(fā)包方)開具稅率為11%,金額3000萬元,稅額330萬元的增值稅專票或普票。


  A公司2017年10月份,工程完工,并與B公司辦理工程結算,B公司支付結余工程款2664萬元(扣除質保金666萬元),并向分包方C支付分包款1443萬元,扣C公司質保金222萬元,取得C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含質保金)價稅合計2220萬元。

  會計處理:

  1、A公司根據(jù)結算情況確認銷項稅額(質保金部分未開票):

  借:銀行存款2664萬元

    應收帳款——質保金666萬元

   貸:工程結算3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64萬元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66萬元

 ?。ǜ鶕?jù)總局2016年69號公告,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fā)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2、A公司取得分包方開具**:

  借:工程施工2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20萬元

   貸:銀行存款1443萬元

     預付帳款555萬元

     應付帳款——質保金222萬元

  3、計算當期預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8萬元

   貸:銀行存款8萬元 [(6660-666)-4440]/1.11*2%-20=8

  申報:

  A公司預繳時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預繳金額8萬元。正式申報時《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建筑服務預征繳納稅款”本期發(fā)生額8萬元,當期實際抵減稅額8萬元。附表一填報按11%稅率銷售金額2400萬元(扣除質保金600萬元),銷項稅額264萬元;附表二填報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金額2000萬元,稅額220萬元;主表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2400萬元,銷項稅額264萬元,進項稅額220萬元,28欄分次預繳稅額欄填寫8萬元,34欄本期應補退稅額36萬元。

  開票:

  A公司應通過稅控系統(tǒng)開具稅率為11%,金額2400萬元,稅額264萬元的增值稅專票或普票。待質保期滿再開具稅率11%,金額600萬元,稅額66萬元增值稅專票或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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